甬人社发〔2014〕8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8日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是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的扶持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继续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建设继续教育示范基地。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的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方向、培训科目,指导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获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人才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等,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00名。
(二)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所需经费、设施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教师;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四)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符合设立条件的单位填写《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三)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基地运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按照所认定的专业、培训层次提出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登记和评估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推进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数据库开发等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在线学习平台,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按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到2020年资助建设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40家,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家基地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体系建设、教材课件开发、师资培训、专家授课、课题研究等工作。基地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方案,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和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认定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注册登记和职务评聘、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督查。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推荐设立该基地的管理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考核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并制定具体办法。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基地的管理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检查考核或评估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基地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对于骗取的财政资助资金,一经查实,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确不能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的;
(四)借继续教育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五)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财政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附件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 管 部 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促进高研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高研班是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旨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研究解决科研、生产、管理中的技术难题,为促进我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参加。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研班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研班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高研班、省级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它高研班四级管理。
国家级、省级高研班是指分别经国家人力社保部、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并受省人力社保厅委托,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项目申报单位共同承办的面向全国或全省的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市级高研班是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县(市)区、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或联合举办的面向全市或行业的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其他高研班是由我市各县(市)区、各系统、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级以上高研班的申报单位、申报课题和主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研班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宏观把握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发展趋势的能力;
2.课程设计整合能力;
3.组织协调保障能力;
4.汇聚优质教学资源的能力。
(二)高研班申报课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前沿学科和专业;
2.新兴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
3.国内外先进技术、优秀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
4.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海洋经济、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发展领域的研修课题将给予适当倾斜。
(三)高研班主持人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
2.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学术上确有造诣、科研成果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持人负责确定主题,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或所在地区的重点培养人选担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研班按年度申报。申请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研班的,应经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高研班申报表;
(二)主持人及师资情况介绍;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科技推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高研班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下达年度市级高研班办班计划。其中符合国家级、省级高研班选题要求的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向省人力社保厅提出承办申请,经批准后列入国家级、省级高研班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章 办学要求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制定高研班实施计划。高研班应按计划在当年度完成,不得安排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市级高研班每期举办时间不少于3天。
高研班的办学形式应根据课题类型和研修人员特点,采取专家授课、研讨交流、观摩考察、咨询评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高研班应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选择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资料供学员学习。
第九条 高研班实行备案制。承办单位应于办班前30天,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高研班认定部门备案。国家级、省级高研班的办班方案,应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市)区、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章 考核登记
第十条 高研班实行证书登记制度。高研班证书用于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研修活动情况。
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研班证书分别由国家人力社保部、省人力社保厅、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编号、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高研班实行考核制度。承办单位负责研修学员的结业考核。承办单位要对学员的资格条件,出勤情况、研修论文或其他研修成果进行认真审核,三者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申领空白高研班证书和证书号段。
高研班证书由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规范填写,加贴研修学员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后颁发。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研班研修时间,按每半天3学时记录继续教育学时,相关情况可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其个人专业技术经历和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证明。
各单位可将高研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的继续教育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高研班实行绩效评估制度。承办单位应对高研班的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台账资料、培训成效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在高研班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台账资料的书面及电子材料上报高研班认定部门。台账资料主要包括:
(一)高研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介绍及联系方式; (二)参训学员签到表(含姓名、联系方式、签名等)和评价表; (三)高研班总结、现场照片、绩效评价表和形成的论文(含集体论文)、咨询建议、专题报告等研修成果;
(四)高研班资助经费使用明细。 承办单位应抓好高研班效益跟踪以及集体研修成果的扩展与推广工作,要对收集反馈的情况做出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报送高研班认定部门。
第十三条 加强高研班经费管理。高研班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划拨专款。在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期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资助举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级研修示范班。
承办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明细清楚、收支凭证齐全、讲课费签收有据,确保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研班督促检查,对于资助经费使用不规范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对于整改后绩效评价仍不达标的,不拨付当年资助经费并取消第二年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申报表
2.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发放备案表
附件1
___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发放备案表
(班次名称)
承办单位(盖章): 第 页共 页
研修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二份,培训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一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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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时间:2015-02-06 09:13来源:未知 作者:nbgl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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