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表彰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高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在本职对口的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业绩的技能劳动者。 第三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成立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行业专家及高技能人才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承担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且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高技能人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工作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三)在技术创新、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市级二类(由市级行业部门组织)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3名,职业技能水平得到同行业认可,且在传授技艺、指导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选的办法进行。实行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5人左右。 第七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直及在甬部省属单位和市属无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本单位、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申报材料由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第八条 推荐申报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一)《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推荐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或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原件在评选结束后退还)和2份复印件; (三)推荐人选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2张。 第九条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人选材料和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得票多且得票过半数的前15名人选作为拟获奖建议人选,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获奖建议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奖励(如有异议,由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由市委办、市府办发文公布,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评审活动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评审制度,影响评审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通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提请给予相应处分。 (三)对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的,经查明属实,对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奖励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按实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政策法规
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15-02-06 10:53来源:未知 作者:nbgl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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