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并将开展情况及时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及其所属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上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向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为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的,给予每人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介绍成功同一求职人员,在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 使用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工作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有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 (二)职业中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 1. 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职业中介林风;(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及服务办法;(2)专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相应办公设施,包括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配备符合职业介绍软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以及传真机一台、电话机一部等;(3)有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4)具备3名以上、市区常住户口、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并持有统一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上一年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合格。 3. 申报期内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并签署“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承诺书”; 4. 自愿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5. 统一安装并使用“宁波市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单机版”软件。 (三)职业中介机构申报的要求 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先认定后补贴,认定有效期限为一年(当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认定与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同步进行,按许可管理原则由对应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职业中介机构应持《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宁波市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认定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职业介绍工作人员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承诺书》在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验时一并递交给职业介绍许可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予以认定。 在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审验之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可向职业介绍许可地的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条件认定。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认定条件在1个月内告知结果。职业中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期限为认定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 三、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提供的材料 1.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一式三份和《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明细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附件3,由计算机系统产生);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一式三份、“宁波市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单机版”上报U盘1份和《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明细表(职业中介机构)》(附件4,由计算机系统产生); 2. 求职者身份证复印件; 3. 计算机开具的职业介绍信(免费)存根; 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有关材料(由计算机系统关联); 5.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职业介绍补贴申报的时间 每年7月份,对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内发生的职业介绍补贴事项进行集中申报。 (三)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7月5日前,由社区、街道(乡镇)及区本级逐级申报,并将申报职业介绍补贴须提供的材料最终递交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区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建档留存备查,并在每年7月2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递交相关材料时,需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2. 职业中介机构在每年7月5日前,将申报职业介绍补贴须提供的材料递交职业介绍许可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建档留存备查,并在每年7月2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 3. 资金来源。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度假区自行承担。外来务工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按规定列支。 四、监督管理 (一)具备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资格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做好对用工信息落实情况的跟踪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设立初核、复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和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按职业介绍补贴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对采集用工信息不实的职业中介机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资格;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查实后移交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2-06 10:52来源:未知 作者:nbgl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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