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5-02-06 10:52来源:未知 作者:nbgly 点击: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

  现将《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事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9]8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以及中央、省有 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创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提供全额担保,由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未就业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就业状态,其持有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自动废止:

  (一)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灵活就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借款人合伙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参与合伙经营的每个人员都应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且主要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续贷时的身份认定以第一次领取营业执照时认定的身份为准。

  第八条 贷款申请手续应由借款申请人本人办理。经办金融机构不应受理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人须按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并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三、担保基金

  第十条 设 立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资,担保范围为户籍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以下简称 市六区)的自主创业人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县(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财政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 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相应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或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存放于指定的经办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按规定存入经办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经办银行按1:5比例放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审核、征信系统查询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承诺书》。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于每月25日将市六区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户籍在市六区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经营地址应在市辖各区范围内,并出具实际居住所在地社区(行政村)提供的居住证明。

  第十八条 借 款人提供房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时,其房产所有权人应为贷款人本人,房产所在地应在所辖县(市)区范围内,且房产建筑面积须符合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如使 用他人房产证抵押的,须经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到场确认。已抵(质)押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证不得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抵(质)押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年龄不能 超过60周岁。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从申请至发放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一),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

  3.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给相关经办银行。

  4. 经办银行根据自主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及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并放贷。

  (二)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二),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

  3.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给相关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根据自主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关贷款政策及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放贷。

  (三)市六区创业培训班结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三),并提供如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⑦创业项目计划书;⑧创业培训班专家组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2.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给相关经办银行并承诺担保。

  3.经办银行根据该自主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银行有关贷款政策及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放贷。

  第二十条 首次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续贷手续同首次贷款手续。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可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并经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至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续贷两次:

  (一)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三)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四)按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定期主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的;

  (五)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季审核汇总并下拨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发生期中欠息现象,借款期满还本付息后,逾期部分的利息不予贴息。借款人贷款期满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第二十八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申请贴息,贴息标准为其申请贷款额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为2年(2次),从甬银发[2008]135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8年9月17日)后所发生的贷款可申请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科技含量较低,从事简单劳动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商贸业、手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依据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

  对申报期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对申报期职工总数达3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注册地在市六区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季审核汇总并下拨贴息资金。申请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通过计算机识别);

  (三)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

  (五)《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申请表》。

  企业注册地在县(市)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贴 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市六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5号前,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 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

  八、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暂停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将该区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三十二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15%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等代偿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共同对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 县(市)区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 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贷款担保级次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履行代偿责任,及时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 户。

  第三十五条 担 保机构代偿贷款项目后,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经办银行应会同社区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 担保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应及时归还到代偿周转金。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宁波市创建信用社区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授予“信用社区”称号。

  第三十八条 建 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当地财政每年按回收贷款额1%的比例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对“信用社区”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2%作为奖励工作经费。同 时依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贷款回收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九、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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