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8〕 26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8〕 63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 〔2009〕 27号)及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 86号)精神,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区财政按原负担比例和列支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创业扶持经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以及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 三、预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招用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半年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申报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确认的半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份、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的户名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 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用工补助资金申请程序比照办理。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 2/3。其中户籍在市辖区的 "4050"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按其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额的 2/3计算;"两保"人员按 350元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年(含 2年)的 "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定额 600元。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半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已缴纳的半年度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再就业援助申请程序比照办理。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 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按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通知(甬劳社就〔2008〕 249号)办理。 (四)职业培训|补贴。本市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根据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职业培训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培训|补贴每季度办理一次。其中,培训机构凭《宁波市职业技能开班审核(备案)表》、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委托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花名册(宁波市职业技能合格发证审批表)、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将资金支付到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按培训经费管理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提供《宁波市职业技能开班审核(备案)表》、劳动合同(企业用工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鉴定合格花名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培训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个人可凭以下材料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助费: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复印件、职业资格(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个人垫付的费用发放给培训者本人。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资格认定等多种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开班、教学组织以及学员到课率等培训过程的管理和检查,组织开展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质量评估活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需经费可以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单位或个人先行支付,每季度终了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单位或个人凭职业资格证书拥有者《居民身份证》、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到位。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甬银发 〔2008〕 135 号)精神执行。 (七)“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条件的,每年一次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该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发放额的 1%-2%作为奖励工作经费。经办银行根据当年回收贷款额每年一次向对口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手续费补助,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当年回收贷款额 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鄞州区“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按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具体按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办理。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按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劳社就 〔2008〕 169号)办理。 (九)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不含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其中市区按每人每月 8元标准补助),每年一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助应附《宁波市失业人员档案代管花名册》、《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划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创业扶持经费。创业扶持经费包括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及创业扶持管理费用。市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 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 2000元的创业补贴;创业扶持对象可按规定申请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加强对创业项目的扶持管理,按实确定评估监理费,用于项目开发征集、评估、推介费,专家咨询费及监理等费用。具体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就 〔2009〕 85号)办理。 六、决算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支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波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6〕 380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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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2-06 10:51来源:未知 作者:nbgl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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